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严厉打击盗窃破坏“三电”设施违法犯罪活动,保护“三电”设施全民有责
征稿热线:0578-2555 111 2555 222秀山丽水网 2016-08-24

  关于严厉打击盗窃破坏“三电”设施违法犯罪活动的联合通告:

  国防光缆、通信光(电)缆、电力设施、广电设施(简称“三电”设施)是关系到国家安全、社会发展和百姓生活的基础设施,是国家信息高速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,是巩固国防的信息生命线。保护通信线路安全(及附属设施)是各级人民政府、人民武装部、公安部门及各单位的职责,每个公民都有自觉保护其安全的义务。

  一、各级政府和规划部门,在审批开发区、各类建筑物、道路等建设项目时,要遵守保护通信线路的有关规定,保证通信线路的安全隔距。各建设、设计和施工部门在项目施工中,如有涉及到通信线路安全时,须事先征得通信运营商的同意,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后方可施工。
  二、禁止在埋式通信线路的地面上堆放笨重或腐蚀性物品;禁止搭建各类建筑物。
  三、禁止在埋式通信线路两侧各1米内建房搭棚;2米内植树造林(市区0.75米);3米内取土、挖沙、钻探、打井、立桩或设置水产养殖塘、厕所、粪坑、沼气池、氨水池、坟墓等。
  四、禁止在埋式通信线路附近开沟、爆破、取石、建窑、烧瓦等危及通信线路安全的施工;禁止移动、损坏通信线路上的标识、警示标志、宣传牌等设施。
  五、禁止在架空通信线路两侧各2米内建房搭棚;禁止向架空通信线路射击和抛掷杂物;新建的电力、广播和其它通信电杆与架空通信线路的隔距不得小于4/3地面杆高;电力铁塔等高耸建筑物距架空通信线路不小于20米,设置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场、贮罐、库房和生产车间距架空通信线路不得小于100米,禁止在架空通信线路两侧各200米内爆破、采石等施工。
  六、禁止在架空通信线路杆路上架挂电力、广播等其他附属设施和杂物。
  七、不得任意迁改通信线路,遇特殊情况必须迁改通信线路时,应提前3个月书面与通信运营商联系并负责迁改所需的各项费用。

  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通告,造成通信线路损坏或阻断通信的,应承担修复线路的费用并赔偿阻断通信所造成的电路损失费,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

  关于保护丽水市通信线路设施的通告:

  丽水市通信光(缆)线路设施(以下简称:通信线路)是国家信息高速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,是巩固国防的信息生命线。通信线路一旦遭到破坏,将直接影响党、政、军、民通信和国民经济建设。为了确保通信线路的安全畅通,根据国务院、中央军委《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》的有关规定,就我市保护通信线路有关规定通告如下:

  一、保护通信线路安全(及附属设施)是各级人民政府、人民武装部、公安部门及各单位的职责,是每个公民的义务。
  二、各级政府和规划部门,在审批开发区、各类建筑物、道路等建设项目时,要遵守保护通信线路的有关规定,保证通信线路的安全隔距。各建设、设计和施工部门在项目施工中,如有涉及到通信线路安全时,须事先征得通信运营商的同意,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后方可施工。
  三、禁止在埋式通信线路的地面上堆放笨重或腐蚀性物品;禁止搭建各类建筑物。
  四、禁止在埋式通信线路两侧各1米内建房搭棚;2米内植树造林(市区0.75米);3米内取土、挖沙、钻探、打井、立桩或设置水产养殖塘、厕所、粪坑、沼气池、氨水池、坟墓等;如设置油库、加油站、加油罐时需保持与埋式通信线路30米以上距离(市区15米以上)。如在埋式通信线路旁边新建电力、广播和其它通信杆线时,应严格执行电力工业部、邮电部、铁道部、广播事业局联合签订颁发的协议(即四部一局协议)规定。
  五、禁止在埋式通信线路附近开沟、爆破、取石、建窑、烧瓦等危及通信线路安全的施工;禁止移动、损坏通信线路上的标石、警示标志、宣传牌等设施。
  六、禁止在架空通信线路两侧各2米内建房搭棚;禁止向架空通信线路射击和抛掷杂物;新建的电力、广播和其它通信电杆与架空通信线路的隔距不得小于4/3地面杆高;电力铁塔等高耸建筑物距架空通信线路不小于20米,设置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场、贮罐、库房和生产车间距架空通信线路不得小于100米,禁止在架空通信线路两侧各200米内爆破、采石等施工。
  七、不得在架空通信线路杆路上架挂电力、广播等其他附属设施和杂物。
  八、埋设通信线路和电杆、拉线、标石等附属设施应尽量节约用地,所需要的土地无偿使用。
  九、通信线路不得任意迁改,若遇建设单位的特殊情况必须迁改通信线路时,应提前3个月书面与通信运营商联系,迁改所需的各项费用由申报单位负责。
  十、保护通信线路不仅在于保护国家财产,更在于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保障通信的安全。对于危及通信线路安全的行为或苗头,各级人民武装部、公安部门及线路维护部门应及时加以劝阻和制止,以免通信阻断。
  十一、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通告,造成通信线路损坏或阻断通信的,应承担修复线路的费用并赔偿阻断通信所造成的电路损失费,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  十二、电信设施(通信设备、通信线路、机房、移动通信基站、铁塔、变压器等)和信息的安全受法律保护,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电信通信设施。破坏、盗窃、非法收购电信设备、电缆等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,一经发现,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从重处罚。
  十三、对保护通信线路安全,避免通信线路损坏事故发生,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(举报者),将给予表彰和奖励。
  本通告自公布起执行。

  联系电话:公安:110 电信公司:2119119 10000 移动公司:10086 联通公司:2088110 电业局:95598 传输局:2133527 广电:266703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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